【仁隆清风第一期】以案释法—国有公司、企业人员失职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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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2021年6月,江苏省江阴市某国有开发建设公司出纳黄某某在办公室接到电话,对方自称是银行对公柜台工作人员,告诉黄某某公司账户需要年检,已与其公司董事长安某某沟通,需要黄某某准备好公司银行账户年检资料。随后,黄某某被拉入一个聊天群,并在该群收到备注名为安某某(该公司董事长)发来的消息,询问黄某某是否接到银行需要年检的通知,并在聊天群中“安排公司相关工作”,这让黄某某轻信了安某某的身份。随即,安某某要求黄某某向外地某企业银行账户汇款。黄某某轻信上述信息,在未向董事长安某某当面或电话核实、且未见到任何书面审批手续的情况下,擅自向外地企业银行账户发起、录入网银支付,并将聊天群内的截图发送给该公司会计华某某(另案处理),要求其进行复核付款。看到相关信息后,华某某违反程序规定复核通过支付申请,导致公司2000余万元资金被骗,后公安机关追回大部分被骗资金。2022年1月,黄某某被开除公职。同年7月,黄某某因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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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剖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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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链接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八条【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】之规定:“国有公司、企业的工作人员,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公司、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,徇私舞弊,犯前两款罪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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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启示
作为国有企业人员,面对纷繁复杂的企业内外部环境,我们要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,练就识别各种陷阱圈套的“火眼金睛”,遵规守纪、恪尽职守,坚决对“贪腐”行为说不。一是让制度执行成为常态。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办事理念,通过全面掌握和遵守公司现行制度,真正做到了解制度、执行制度,切实发挥制度规范行为、提高效率作用。二是让学习变成一种习惯。努力培养自主学习意识,学在经常、思在日常,力争学有所悟、学有所得,实现知识储备和业务水平双提升,不断提升决策管理水平。三是让监督制约更加深入。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体制建设,监督“探头”持续深入,强化权力的运行和监督,切实发挥同级相互监督、相互制约作用,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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