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仁隆清风第二期】以案释法—国有公司、企业人员失职罪

创建时间:2024-07-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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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

 

张某某,男,中共党员,某国有集团公司党委委员、副总裁,兼任该集团下属物流公司党委书记、法定代表人。2013年7月,物流公司与甲公司签订《贸易物流服务协议》,约定物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有关货物的进出口通关、运输、装卸及仓储等服务。2014年1月,物流公司与私营企业乙公司签订《货物仓储合同》,约定将甲公司的货物堆存于乙公司货场,并实际堆存价值1亿余元货物。2014年12月,因乙公司经营发生问题,甲公司堆存乙公司货场的部分货物出现被强行提货、抢货情况。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,多次与张某某商谈货物监管、转仓问题,但张某某在未征求物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意见、未向集团请示汇报的情况下,片面采纳社会律师意见,个人擅自作出放弃监管、不接受转仓的决策,导致甲公司货物被盗抢。经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,物流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9000余万元且无法追回,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。2018年1月,市纪委监委对张某某立案审查调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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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剖析

 

 

一是未严格执行制度,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。作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,违反公司规章制度,对应当纳入公司“三重一大”讨论研究事项的,未严格执行制度要求,进行班子成员集中讨论研究,也未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,片面采纳社会律师意见,放弃监管责任。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。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、工作经验丰富的企业领导人员,张某某应当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风险,在出现被强行提货、抢货情况后,仍一意孤行、偏听偏信,未采取任何抢救、避险措施,放任风险由可能变为必然,最终造成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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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链接

 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八条【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】之规定:“国有公司、企业的工作人员,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公司、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,徇私舞弊,犯前两款罪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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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启示

 

作为国有企业人员,面对纷繁复杂的企业内外部环境,我们要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,练就识别各种陷阱圈套的“火眼金睛”,遵规守纪、恪尽职守,坚决对“贪腐”行为说不。一是让知纪、守纪成为自觉。要结合党纪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,逐章逐句学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做到“明”纪于心,“守”纪于行,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。二是让制度执行成为常态。要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办事理念,全面掌握和遵守公司现行制度,真正做到了解制度、执行制度,切实发挥制度规范行为、提高效率作用。三是让学习变成一种习惯。努力培养自主学习意识,学在经常、思在日常,力争学有所悟、学有所得,实现知识储备和业务水平双提升,不断提升决策管理水平。

 

 

编辑:尹以照
审核:何竖军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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